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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中止或拖延不办,可以起诉行政不作为吗

工伤社保与重点领域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474字约 4 分钟
核心观点“律师,我工伤申请交上去快一年了,人社局说劳动关系有争议,让我先去仲裁,一直拖着不给结论。我该继续等,还是能告他们?”

“律师,我工伤申请交上去快一年了,人社局说劳动关系有争议,让我先去仲裁,一直拖着不给结论。我该继续等,还是能告他们?”

这是工伤认定中让不少当事人备受煎熬的情形——申请交了、材料齐了,却被人社部门以各种理由“卡”在中止环节,既不认定也不拒绝,就这么悬着。答案是:可以起诉,但有严格的区分。 合法中止本身不可诉,但以非法定事由中止、构成拖延履职或拒绝履职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先搞清楚:什么是合法的“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法定中止事由包括: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尚未作出、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尚未终结等。在这些情形下,行政机关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是合法的,中止行为本身属于过程性行为,一般不可诉。

二、但以下三种“中止”或“拖延”,完全可以起诉

1. 以“劳动关系争议”为由中止——违法

这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责。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人社局不能简单要求当事人去仲裁,而应当主动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明确拒绝申请仲裁的情况下,人社局径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实质是怠于履行调查核实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重庆法院的判例明确指出:当事人对是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具有选择权,在当事人拒绝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江苏某案同样认定,人社局以劳动关系争议为由中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

2. 以“事实不清”等非法定事由中止——可诉

有法院明确认定,“事实不清,有关证人无法到场”不是法定中止事由,人社局据此作出的中止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工伤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有义务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不能随意中止认定程序。

3. 无限期中止,构成拖延履行——可诉

中止虽然合法,但不能无限期持续下去。通化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人社局以刑事案件未破案为由中止工伤认定长达一年多,法院认定将导致工伤认定无限期中止,侵害当事人权益,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判决终止中止通知书效力、恢复认定程序。桂阳法院同样判决,不能因为一个不确定何时出现的结论而无限期中止。

三、起诉路径:区分“中止决定”和“拖延不作为”

根据四川省高院的意见,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除工伤认定决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复议再起诉。

路径一:撤销中止决定之诉。 如果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且中止理由不合法,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撤销该中止决定,并责令恢复认定程序。

路径二: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如果中止期限过长、人社部门既不恢复也不答复,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起诉时需提供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该机关已受理申请的证据材料。

结语

工伤认定中止或拖延不办,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起诉——合法中止不可诉,但以非法定事由中止、构成拖延履职或拒绝履职的,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前建议确认:中止的理由是否属于法定事由;中止是否已经持续过长时间、是否存在无限期拖延的情况;如果中止以“劳动关系争议”为由,可以主张人社局应自行调查而非推给仲裁。

如果您遇到了工伤认定被长期中止或拖延不办的情况,不确定是否可以起诉、应该起诉“中止决定”还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欢迎携带中止通知书、受理凭证等材料到所面询,由专业律师帮您判断路径、评估诉讼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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