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工伤认定下来了,伤残等级也评了,可社保局说公司没给我交保险,不给赔。我告到法院去,法院会受理吗?”
工伤认定成功后,工伤保险待遇却拿不到——这是不少工伤职工维权路上最后一道坎。社保部门不予支付的理由五花八门:单位没缴费、材料不齐、超过申请期限……很多当事人担心自己“告不动”社保局。答案是:可以起诉,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键在于区分社保部门作出的是“不予支付决定”还是“不履行支付职责”——两者适用的起诉规则不同。
一、明确属于受案范围,可以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待遇范畴,社保部门不予支付的决定或不作为,完全可以起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规定也明确列举了属于工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其中包括“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要求经办机构履行支付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两种起诉路径:区分“不予支付决定”与“不履行支付职责”
社保部门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起诉路径有所不同:
情形一:社保部门作出“不予支付决定”
如果社保部门审查您的申请后,作出了书面不予支付决定(如《不予支付通知》《一次性告知书》等),您可以对该决定本身提起撤销之诉,同时要求法院判令社保部门履行支付义务。
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既然已经作出了拒绝性决定,您就只能针对该决定起诉,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支付职责。但从实质性解决争议的角度出发,法院在审理撤销之诉时,也可以径行判决社保部门履行给付义务——尤其是在事实清楚、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没有裁量余地的情况下。
河北兴隆县张国良案中,社保局以“用人单位未依法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直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支付待遇,法院受理后判决撤销了社保局的拒绝支付决定。四川峨眉山王某某案中,社保局以“未依法全程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由作出不予支付通知,法院认定该通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该通知并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待遇的诉讼请求。
情形二:社保部门“不履行支付职责”
如果您已提交申请材料,社保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作出支付决定、也不作出拒绝决定(即不作为),您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并判决其支付相应待遇。此时不需要先针对某个“决定”起诉,而是针对社保部门的不作为。
重庆高院的规定明确:要求经办机构履行支付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诉讼中法院如何审查?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社保部门是否具有支付职责:即社保部门是否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与支付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 拒绝支付的理由是否合法:社保部门作出的不予支付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仅以“单位未缴费”“未体检”等理由拒绝,但法律并未规定这些情形属于法定不予支付事由,法院可以认定其决定违法。河北兴隆县案中,社保局以“用人单位未进行岗前体检”为由拒绝支付,法院认为该理由不是法定拒绝支付事由,判决撤销。
3. 是否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社保部门不能将举证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工伤职工。如四川峨眉山案中,社保部门主张“无法确定职业病工伤系在参加工伤保险期间造成”,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未采纳其主张。
4. 起诉期限和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必须先行申请行政复议。但对社保部门不予支付待遇的决定,根据重庆高院的意见,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需要先复议。
结语
对社保部门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不服,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社保部门作出了书面拒绝决定,可以对决定提起撤销之诉并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如果社保部门不作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履行支付职责。法院会对拒绝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看是否有充分法律依据。如果您遇到社保部门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欢迎携带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不予支付决定书等材料到所面询,由专业律师帮您分析起诉路径、评估诉讼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