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父亲在工地受伤,人社局已经认定工伤了,现在公司不服告到法院,说跟我父亲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想推翻工伤认定。法院会怎么处理?”
这是工伤行政诉讼中极为常见的一类情形。用工单位为了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往往在诉讼阶段祭出“否认劳动关系”这一招——声称受伤职工是劳务工、外包人员、派遣人员,甚至拿出后补的合同来证明“我们不是东家”。答案是:法院会对劳动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用工单位仅以“未签合同”“外包协议”等理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会采信。 而且,工伤认定结论一旦作出,用工单位不能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否认劳动关系——这是法院明确的裁判规则。
一、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程序中已包含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确认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就有权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和认定。因此,工伤认定决定书本身就是一份包含劳动关系认定的行政决定。有法院对此作出明确阐述: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伤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用人单位在行政程序中未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已经放弃了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权利。
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不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否认劳动关系。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餐饮店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在二审期间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和行政诉讼中已经审查并作出结论,用人单位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主张权利,不得就同一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法院如何审查劳动关系:实质重于形式
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而非纸面协议。苏州吴中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外卖骑手工伤案中,茶饮店拿出一份《外包外卖骑手协议书》,主张双方只是外包关系。法院没有只看协议,而是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最终认定:骑手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由店铺安排管理,报酬由店铺发放,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判决驳回茶饮店的诉讼请求。
三、违法转包、分包情形: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一种典型的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形是:用工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受伤后,用工单位以“不是我们的人”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珠海中院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对此明确: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江西奉新县一起案件也印证了这一规则:某公司将工地清理填土工作发包给个人,该个人雇佣余某施工时受伤。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但法院审查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公司范畴、工资发放情况等核心要素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行政机关和法院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或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用工单位如果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样需要提供证据予以抗辩。法院审查时会综合考量:受伤职工是否在为其利益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劳动管理事实、报酬如何发放等因素。
结语
工伤认定中用工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会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的核心是用工管理和劳动从属性,而非纸面协议。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用人单位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否认劳动关系。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您遇到工伤认定被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翻的情况,欢迎携带工伤认定书、工作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到所面询,由专业律师帮您分析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