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小店的摊主、流动商户,有时会遇到市容管理人员暂扣物品的情况——货架、电子秤、甚至一车水果被拉走。拿到暂扣决定书后准备起诉维权,转头却发现暂扣的物品已经损坏。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东西被扣了、坏了,该找谁赔?”
答案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且物品在暂扣期间的毁损,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
一、暂扣物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起诉
市容管理中执法人员暂扣物品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查封、扣押财产类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暂扣物品不同于行政处罚(如罚款),它是暂时性限制财产处分权的措施。如果暂扣行为本身违法(如无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或者扣押期限超期,您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暂扣决定、返还物品。
二、物品在暂扣期间损坏,行政机关要赔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范围包括: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如果暂扣本身合法,但行政机关保管不善导致物品损坏,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贵州高院的一则典型案例中,某县文广局扣押网吧电脑主机、显示器等物品,扣押清单仅载明数量、未说明物品性能、且未经被扣押人签字确认。诉讼中双方对部分显示器是否在扣押期间损坏发生争议,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作为扣押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发还时不能正常使用的物品在扣押时已经损坏,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贵州某镇政府扣押杉木后因怠于返还长达8年致杉木腐烂,法院判决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典型意义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遵守公正、高效、及时原则……因保管不当或延时处理致物品毁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是您来证明“我交的时候是好的”
这是许多当事人不清楚的关键规则。在上述网吧案中,某县文广局虽制作了扣押清单,但清单未明确载明扣押物品情况、亦未经被扣押人签字确认。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发还时损坏的物品在扣押时已经损坏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对您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程序保护:起诉时您无需“自证清白”证明物品交过去是好的,而是行政机关需要拿出证据证明“交还给您的时候就已经坏了”。
四、赔偿数额怎么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以直接损失为限——即财产本身价值的减损或灭失,但不包括间接损失(如因设备被扣导致的经营收入损失)。
五、赔偿请求时效
赔偿请求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计算。如果暂扣物品在诉讼期间损坏,起算点通常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物品损坏之日起算。
结语
对市容管理中的暂扣物品不服,可以起诉,且暂扣期间物品损坏的赔偿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也在行政机关。起诉前建议:确认物品被扣押时是否制作了物品清单、清单是否载明物品性状并有您签字确认;发还时若发现物品损坏,当面记录并拍照留存证据。
如果您遭遇了市容管理暂扣物品且物品在扣押期间损坏,不确定如何主张赔偿,欢迎携带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等材料到所面询,由专业律师帮您评估赔偿请求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