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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委托拆迁公司实施强拆,如何确定被告

行政处罚与强制诉讼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686字约 5 分钟
核心观点房子被强拆了,当事人最痛心的事,往往发生在想告却不知道告谁的时候。看到拆房子的是一家拆迁公司,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去告这家公司——毕竟下手的是它。还有的当事人被折腾了一圈之后才知道,自己原来告错了对象。

房子被强拆了,当事人最痛心的事,往往发生在想告却不知道告谁的时候。看到拆房子的是一家拆迁公司,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去告这家公司——毕竟下手的是它。还有的当事人被折腾了一圈之后才知道,自己原来告错了对象。

答案是:通常情况下,告委托拆迁公司的行政机关,而不是拆迁公司本身。 这是由行政委托关系的法律性质决定的。

一、核心规则:“谁委托,谁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拆迁公司在征收拆迁中的工作,本质上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拆迁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它只能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因此,拆迁公司的强拆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委托机关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拆迁公司违法强拆,被征收人起诉时,被告应当是委托它的行政机关。

二、三种情形,分别对应

情形一:能确定委托机关时——直接告委托机关。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公司签订了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实施强拆工作,那么强拆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在市级以上项目中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按级别管辖规则处理)。

情形二:没有书面委托,但拆迁公司是在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中实施强拆时——推定行政机关为被告。

实践中经常没有书面委托,但拆迁公司在征收方主导的项目中实际实施了强拆,且行政机关对此明知或应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规则是: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强拆非其所为,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情形三:能证明是拆迁公司“擅自”强拆时——告拆迁公司?

如果行政机关能举证证明强拆行为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拆迁公司擅自实施的,且强拆行为与行政机关的征收职权没有关联,则可能属于民事侵权范畴,走民事诉讼路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不能仅凭村委会、拆迁公司等主体的“自认”就认定其为独立责任主体。实践中,不能因为拆迁公司或村委会在法庭上说“这是我们自己干的”就放过背后的行政机关——这些主体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法定职权,其实施强拆行为往往应视为受行政机关委托,法律责任仍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三、如果找不到谁委托的——新规提供了出路

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房子被拆了,当事人知道是某家拆迁公司拆的,但不知道这家公司是谁派来的。2024年8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明确了规则:

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经审查仍不能确定适格被告,法院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而不是直接驳回起诉。

四、在强拆主体不明确时推定征收部门为被告的规则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相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安置补偿、清理地上物等具体征收工作的部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如果实施主体不明确,宜推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这个推定规则的核心逻辑是:职权之所在即责任之所在。在征收拆迁中,实施强制拆除属于公权力职权范畴,相关行政机关负有组织实施职责。当具体实施主体不明时,应推定负有组织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行为主体和被告。

结语

行政机关委托拆迁公司实施强拆的,被告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而不是拆迁公司。起诉时请记住“谁委托,谁被告”这个核心规则。如果强拆主体不明确,可以以初步证据指向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法院在审理中会进一步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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