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接待咨询时,遇到过不少这样的案件: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才发现,行政机关事前从未告知处罚内容、从未给过他说话的机会。当事人很不解:“我连解释的机会都没有,这罚单能算数吗?”
答案是:未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构成程序违法,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但要注意,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法律后果从“不能成立”调整为“可撤销”或“无效”两种情形,具体要看违法的严重程度。
一、陈述申辩权是法定权利,不是“走过场”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明确赋予了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完成三个步骤:
第一步:告知。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二步:听取并复核。 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三步: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 这是一个重要的保护条款——当事人行使申辩权,不会因此被罚得更重。
这四个字——“充分听取”——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走过场”。如果当事人提出了申辩意见,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实质性复核,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日照某案例中,公安机关虽然告知了申辩权,但当事人提交申辩意见后,未经复核就直接作出处罚,复议机关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处罚决定。
二、法律后果的变化:旧法“不能成立”vs新法“撤销”或“无效”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变化。
2017年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告知或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删除了“不能成立”条款,新增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
这个变化意味着什么?
第一,“不能成立”被删除,不代表“不听申辩就没后果”。 未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绝大多数情况下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第二,只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才属于“无效”。 陈述申辩权的完全剥夺,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实践中大量案例已据此撤销处罚决定。但“无效”的认定标准更高——需要达到重大且明显的程度。
第三,区分“程序严重违法”与“程序轻微违法”。 如果只是送达方式有瑕疵等轻微程序问题,且未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产生实质损害,法院可能仅确认违法而不撤销。但完全剥夺陈述申辩权,显然不属于“轻微”范畴。
三、典型案例:程序违法被撤销
案例一:处罚决定早于告知书。 某执法局在2018年11月制作了告知书,但三次送达均未成功,最后一次送达是2019年1月11日。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日期却是2018年12月13日——早于告知书送达之日。法院认定,处罚决定作出时原告的陈述申辩权无从实现,程序严重违法,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案例二:告知了申辩权,但未复核。 王某被公安机关告知拟行政拘留三日,王某明确表示“提出陈述和申辩”,主张系正当防卫。公安机关未对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即作出处罚。复议机关认定,告知了但没有复核,同样构成程序违法,撤销了处罚决定。
案例三:放弃申辩不等于放弃听证。 房某某在告知笔录中明确放弃陈述和申辩,但未在听证告知书上签字。法院认为,只要拟处的行政处罚依法属于应当告知听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也不能推定其放弃了听证权。因公安机关未告知听证权利,法院判决撤销处罚。
四、诉讼中如何主张?
如果您收到的处罚决定存在未告知陈述申辩权的问题,诉讼中可以这样主张:
第一,主张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这是最直接的主张路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第二,如果是“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极端情况,可以主张处罚无效。 如处罚主体无资格、完全没有履行任何告知程序等。
第三,注意保全证据。 如果您曾提出过申辩意见,保留好提交记录、邮寄凭证等,证明行政机关未予复核。
结语
行政处罚前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处罚决定构成程序违法,法院应当依法撤销。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法律后果从“不能成立”调整为“可撤销”或“无效”两种情形。只要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对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处罚决定就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如果您收到的处罚决定存在这类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撤销。
如果您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确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告知和听取申辩的程序,欢迎携带处罚决定书、告知书等材料到所面询,由专业律师帮您审查程序合法性、评估诉讼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