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被要求停产整治,整改期间环保局复查后直接开出了一张按日计罚的“天价罚单”,这是不少企业主遭遇过的真实困境。云南某矿冶公司曾被环保局罚款100万元并责令停产,复查认为仍不合格后,直接开出了2300万元的按日连续处罚罚单。企业起诉后,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这张巨额罚单。
答案是:完全可以起诉,而且“按日计罚”明确属于行政处罚,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一、能告吗?——“按日计罚”是行政处罚
“按日计罚”由《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首次确立,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虽然学界对其法律性质曾有争议,但无论是《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条文位置(均置于“法律责任”章),还是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定,“按日计罚”均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非《行政强制法》中的加处罚款。它与加处罚款有三点本质区别:按日计罚没有罚款数额上限限制(而加处罚款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按日计罚针对的是拒不改正违法状态的持续行为(而加处罚款针对的是不缴纳罚款);按日计罚的起算点是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而非罚款缴纳期限届满之后)。
既然属于行政处罚,自然适用《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您完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二、诉讼突破口:程序违法是“高胜率”方向
在按日计罚的诉讼中,程序违法是法院撤销处罚决定最常见的理由。
云南“银烁公司诉红河州环保局”案是这方面的典型。红河州环保局对银烁公司罚款100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治,复查时认为仍不合格,直接作出了2300万元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环保部门在复查后应当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再次复查时发现仍拒不改正的,才能实施按日计罚。环保部门跳过了这个程序环节,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2300万的按日计罚决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按日计罚的程序链条是环环相扣的——责令改正—复查—再次责令改正—再次复查—按日计罚,每一步都不能少,少一步就是程序违法。
三、实体突破口:“拒不改正”不能只看结果
按日计罚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拒不改正”。过去实践中,部分执法机关把“复查时未达标”等同于“拒不改正”,没有考虑企业主观上是否积极整改。
2026年8月15日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第1060条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系统性优化,明确将启动条件规定为“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更加清晰地指向主观恶意违法。
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体现了这一趋势:一家金属加工企业因废水超标被责令改正,虽立即停产、投入资金整改并反复委托监测,但复查时未能完全达标,仍被认定为“拒不改正”并面临567万元按日处罚,法院最终以“未考量企业主观过错及已采取的整改努力”为由撤销了处罚决定。
因此,如果您已经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积极配合检查,即使复查时因客观原因未能完全达标,也可以主张不构成“拒不改正”。
四、起诉路径:时限、被告和管辖
起诉期限:直接起诉的期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日计罚决定书通常会在文末告知起诉期限。
被告:作出按日计罚决定的环保部门是被告。如果是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被告就是省厅;如果是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被告就是该局。
管辖法院: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的,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其他情况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对环保部门的“按日计罚”决定不服,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且程序违法是诉讼中成功率较高的突破口。起诉前建议重点关注:环保部门是否严格履行了“责令改正—复查—再次责令改正—再次复查”的完整程序链条;处罚决定是否充分考量了您的主观整改意愿。这两个方向往往是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的关键。
如果您收到了按日计罚决定书,认为程序存在瑕疵或实体认定有误,欢迎携带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整改记录等材料到所面询,由专业律师帮您评估诉讼可行性、制定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