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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大错特错!这3类案件可以“握手言和”

立案程序与证据规则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265字约 4 分钟
核心观点“民告官”还能调解?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行政诉讼是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是非之地”,要么合法,要么违法,哪有“商量”的余地?这其实是一个流传甚广的误解。 实际上,法律在坚持原则的同时,也打开了一扇“调解

“民告官”还能调解?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行政诉讼是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是非之地”,要么合法,要么违法,哪有“商量”的余地?这其实是一个流传甚广的误解。 实际上,法律在坚持原则的同时,也打开了一扇“调解”的窗户,允许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通过协商化解纠纷。

今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就为你厘清行政诉讼中“调解”的适用边界,帮你抓住“以调促和”的机会。

一、基本原则:原则不调,例外可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1-4-6。

这背后的法理在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个合法的行为应当维持,违法的行为应当撤销,原则上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9。然而,当争议焦点从“是否合法”延伸到“赔多少、补多少、罚多少”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拥有一定的裁量权,这就为调解提供了可能-3-11。

二、可以适用调解的3类具体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三类案件是调解的“主战场”:

行政赔偿案件: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如违法强拆、暴力执法)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就赔偿范围、数额、方式等存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例如,在违法强拆后,双方就房屋价值、室内物品损失等具体金额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2-5-12。

行政补偿案件:因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如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往往存在协商空间,适用调解。征地拆迁纠纷就是最常见的类型-7-10。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幅度(如罚款金额)、方式等未作硬性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选择权的。例如,对某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是1万到10万元,法院可以在该幅度内主持双方就具体数额达成调解-6-11。建始县法院曾成功调解一起行政处罚案,被告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罚款数额作出调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

三、调解的核心原则

即使是“例外”的调解,也必须严守两条底线:

自愿合法: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完全自愿,法院不得强迫-8。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损害公益和他人权益:调解方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1-4。这是调解合法有效的根本前提。

四、抓住调解机会,实现实质解纷

最高法近年来强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7-8。在实践层面,行政赔偿、补偿类案件已被明确要求“坚持调解优先”-7。这意味着,如果你的案件属于上述可调解范围,应当积极考虑和利用这一渠道。调解不仅能更快地拿到确定结果,避免漫长的诉讼周期,还能缓和与行政机关的对立关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2-5。

总而言之,行政诉讼并非只有“对抗”一条路,在特定类型案件中,法律为你铺设了“协商”的桥梁。正确识别案件是否属于可调解范围,并运用好这一机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策略。由于调解方案的专业性较强,建议在律师指导下,准确判断调解时机和条件,依法提出合理诉求。

上一篇对被告提交的“事后补做”笔录或审批材料,原告如何质证?下一篇哪些行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结案?这3类案件千万别错过协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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