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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超期扣押物品、毁损物品的行为,能否要求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与强制诉讼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621字约 5 分钟
核心观点经营过程中,不少当事人遇到过这样的情形:仓库里的货被查封扣押,说好的三十天解封,结果半年过去了还没动静;或者扣押期满后物品发还时,发现货物已经损坏甚至“不翼而飞”。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是:“东西被扣坏了

经营过程中,不少当事人遇到过这样的情形:仓库里的货被查封扣押,说好的三十天解封,结果半年过去了还没动静;或者扣押期满后物品发还时,发现货物已经损坏甚至“不翼而飞”。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是:“东西被扣坏了、扣没了,能找政府赔吗?”

答案是:能赔,而且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超期扣押属于违法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间因保管不善导致物品毁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依据:超期扣押和毁损物品均属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将“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列为赔偿范围。行政机关超期扣押物品,属于“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赔偿。

如果扣押期间物品发生毁损,《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超期扣押:从一起典型案例说起

江西乐平一起案例很能说明问题。交警部门因交通事故扣押了李某的车辆及证件,三个月后才返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车辆的期限为20日,经批准最长可延长至40日。法院认定交警部门超期扣押三个月之久,行为违法,判决赔偿李某的直接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的核心逻辑是:行政强制措施有法定期限,超期即违法,违法即赔偿。《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十日。

最高法院2025年发布的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进一步印证了这一规则。湘潭市市监局对某中药材行实施扣押后,两次延长扣押期限,但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未处理,直至2023年3月一直未返还。法院认定长期扣押远超法定扣押期限,构成违法。

三、物品毁损: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

物品在扣押期间毁损,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举证责任。

贵州某网吧诉县文广局一案中,文广局扣押了网吧的电脑主机、显示器等物品,但扣押清单仅载明数量,未说明物品性能等基本情况,且未经被扣押人签字确认。诉讼中双方对部分显示器是否在扣押期间损坏发生争议。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作为扣押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发还时不能正常使用的物品在扣押时已经损坏,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文广局无法证明,法院判决其对发还时不能正常使用的显示器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案例中,城管部门超期扣押挖掘机,法院判决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酌情判决赔偿租金、运费等直接损失。

四、能赔多少?——直接损失是核心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法院2022年施行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直接损失”指因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不包括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比如挖掘机被扣期间的租金损失属直接损失可赔,但因此导致与第三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损失,通常被认定为间接损失而不予支持。

五、起诉路径:两种方式可选

要求行政赔偿有两种路径:

路径一:一并提出。 在起诉超期扣押行为违法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是最常用的方式,效率最高。

路径二:单独提出。 先通过诉讼或复议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再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请求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计算。

结语

行政机关超期扣押物品、扣押期间毁损物品的,可以要求行政赔偿。超期扣押本身即属违法,物品毁损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赔偿范围以“直接损失”为限。建议您在起诉超期扣押行为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效率更高,也可避免单独申请赔偿的时效风险。

如果您遇到物品被长期扣押或发还时发现物品损坏,欢迎携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购买凭证等材料到所面询,由专业律师帮您评估赔偿请求的可行性和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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