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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开物业、土地规划等资料,行政机关答复“内部信息”是否违法?

判决救济与信息公开诉讼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425字约 4 分钟
核心观点申请公开物业规划、土地审批等关键资料,等来的却是一句“属于内部信息,不予公开”——这是很多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遇到的“软钉子”。面对这个答复,你可能会疑惑:“内部信息”到底是什么?难道只要是行政机关

申请公开物业规划、土地审批等关键资料,等来的却是一句“属于内部信息,不予公开”——这是很多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遇到的“软钉子”。面对这个答复,你可能会疑惑:“内部信息”到底是什么?难道只要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文件,就可以一概不公开吗?

答案是:不一定合法。 “内部信息”有法定的边界,并不是行政机关可以随意套用的“挡箭牌”。如果申请的信息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对外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据,或者与你的合法权益直接相关,以此为由拒绝公开就可能构成违法。

一、什么是“内部信息”?——法定范围与核心特征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1。

这类信息有三个核心特征:

产生于内部管理过程:如上下级机关之间的请示汇报、内部工作指南、会议纪要等-2-5。

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它不直接作为对外执法的依据,也不为公众设定新的权利义务-1-2。

公开可能影响内部管理秩序:过早公开可能妨碍坦诚的内部讨论或正常的工作运转-1。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对下级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要求、内部报送的文件记录等,如果未作为对外执法的依据,就属于可以不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2-5。

二、“内部信息”的边界:何时以此为由拒绝公开不合法?

在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行政机关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通常不合法:

1. 信息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的依据

这是最核心的判断标准。如果一个文件虽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被用作对外执法的裁量依据,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那么它就不是纯粹的“内部信息”,应当公开。

典型案例:如皋市物价局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是其进行罚款处罚的量化依据。法院认定,该文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应当公开-9。判决明确指出:“内部信息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行政机关行使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因而不应属于内部信息。”

2. 信息涉及业主知情权等法定公开义务

在物业、规划领域,地方性法规可能明确规定了某些信息必须向业主公开。此时,行政机关不能以“内部信息”为由规避公开义务。

典型案例:在广东增城某小区业主申请公开“前物业合同内的规划平面图”一案中,复议机关认定,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划平面图应向业主公开,住建部门以此类信息属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构成违法-3。

三、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与你的应对策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五条,行政机关主张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承担举证责任-1。

这意味着,在诉讼中,不是由你证明“这不是内部信息”,而是由行政机关拿出证据证明“这确实是内部信息”。如果它无法证明该信息完全符合“内部事务信息”的法定特征,其拒绝行为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当你遇到“内部信息”拒开时,可以审视:

看用途:该文件是否被行政机关用作对外执法的依据或参照?如果是,就不应属于内部信息-9。

看权益:该信息是否直接关系到你的知情权或财产权益(如物业规划图)?如果是,可以援引相关法规主张公开-3。

问依据:要求行政机关说明其主张“内部信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如果对方含糊其辞,无法提供证据,其主张就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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