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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法院能否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征地拆迁与补偿诉讼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848字约 2 分钟
核心观点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你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声称某项信息不存在或已公开,但你怀疑其说法不实。此时一个关键问题浮现——法院能否要求行政机关拿出原件(或原始档案)来当庭核对?

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你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声称某项信息不存在或已公开,但你怀疑其说法不实。此时一个关键问题浮现——法院能否要求行政机关拿出原件(或原始档案)来当庭核对?

答案是:可以,但受限于严格的保密规则。

一、基本原则:法院有权要求核对

根据证据规则,书证和物证的质证原则上要求出示原件或原物-5。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其内部保存的原始档案或信息原件进行核对,以查明事实。

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1-8。当被告主张“政府信息已经公开”或“政府信息不存在”时,法院可以要求其就公开的事实或已尽合理检索义务进行举证——这往往涉及原始记录和档案的核对-8-11。

二、核心例外:国家秘密可申请免予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并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11。

这意味着,对于真正涉密的信息,行政机关无须向法庭提交原件。但需要提供合法的定密标识或证明,而非口头声称-8。

三、实践案例:底稿与原件差异的争议

在早期实践中,有案例显示,当事人申请获取规划许可证原件,行政机关仅提供了底稿。法院认定,在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的情况下,提供能真实反映行政行为内容的底稿,也算适当保障了知情权-4。但在实践中,对于影响实体权利义务的关键信息,法院的态度更为严格。

四、对当事人的实践意义

作为原告,你需要知道:

请求法院审查: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声称“信息不存在”或“已公开”不实,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其提供原始检索记录或档案核对。

关注保密例外:如果对方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原件,要求其出示法定的密级标识或定密依据。

总之,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原件核对,这是查清事实的必要手段。但涉及国家秘密时,法律又为行政机关设置了保护性条款。核心在于审查行政机关的主张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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