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按的是五六年前的房价算的,现在周边商品房都涨到七八千了,政府就给三千多一平。这官司能打赢吗?”
这是我们在棚户区改造法律咨询中听到最多的问题。很多被征收人拿到补偿决定书后,觉得补偿不合理,但又担心告不赢政府。答案是:有胜算,而且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成功案例。 关键不在于“补偿低”本身,而在于征收方是否依法履行了评估、送达、保障选择权等法定程序。
一、补偿过低,法律怎么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句话有两个关键词:
第一,“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时点必须是征收决定公告的那一天,不能是两三年前。河南周口一起棚改案中,评估报告的时点是2017年8月25日,而征收决定公告是2017年10月10日,评估时点早了将近两个月,周口市中级法院直接以违法为由撤销了补偿决定。广西某县2013年作出棚改决定,2019年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以2013年的房价为依据,二审法院认定补偿过低、撤销了决定。
第二,“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不是政府单方定的内部标准,而是市场价。如果补偿明显低于周边商品房市场价,这就是一个重要的违法点。
二、打“程序违法”牌,胜算更大
从实践中的胜诉案例来看,法院撤销补偿决定最常依据的是程序违法,而非直接论证“补偿数额不合理”本身。以下几个程序问题是“高胜率突破口”:
突破口一: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
《征补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果征收方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就是严重程序违法。
宁夏同心县棚改案中,县政府无法证明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或随机选定的,吴忠市中院以程序违法为由直接撤销了补偿决定。内蒙古一起案件中,律师同样抓住“单方选定评估机构”这一违法点,成功为三户增加了81万至91万元不等的补偿。黑龙江鸡西一起案件中,征收部门在未与当事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且全程未向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法院认定评估送达程序严重违法,撤销了补偿决定。
突破口二:评估报告未送达,剥夺复核权。
如果征收方没有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您,直接剥夺了您申请复核、申请专家鉴定的法定权利,这份评估报告不具备合法效力,不能作为补偿定价依据。
突破口三:遗漏法定补偿项目。
《征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三大类。如果您是营业用房,补偿决定遗漏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者剥夺了您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只给货币补偿、不给产权调换),这些都属于可诉的违法情形。四川绵阳一起案件中,房屋虽登记为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补偿决定完全未体现停产停业损失,法院撤销了补偿决定并责令重作。
突破口四:评估时点错误。
如前所述,评估时点必须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如果评估报告采用的是往年房价,导致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法院倾向于认定侵害了“公平补偿”权益。
三、但也要注意:程序瑕疵不一定都能赢
需要提醒的是,并非所有程序问题都能导致补偿决定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9394号裁定中指出: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合法但评估结果合法,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依旧是合法有效的。这提示我们: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很重要。如果评估价格本身是公平合理的,仅选定程序有瑕疵,法院可能不会撤销决定。
因此,诉讼策略上应当程序违法与实体补偿过低并重。只抓一个“程序小瑕疵”而忽视论证“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胜算会打折扣。
四、打官司的时间红线
棚改补偿决定纠纷的起诉期限是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蒙古一起棚改案中,三户村民自行维权碰壁,起诉期限仅剩6天时委托律师,最终在6天内完成了全部立案手续。时间非常紧张,切勿拖延。
另外要注意,信访不构成起诉期限扣除的法定事由。黑龙江鸡西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信访维权长达12年,虽然最终通过诉讼撤销了补偿决定,但漫长的信访周期本可以通过起诉更早解决。
结语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过低的诉讼,有胜算,且已有大量成功案例。胜诉的关键不是“我觉得补偿低”,而是找到征收方程序上的违法点——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法、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评估时点是否正确、补偿项目是否遗漏。同时,要注意六个月起诉期限,切勿因信访或观望而错失诉讼时机。
如果您已收到补偿决定书且认为补偿不合理,建议尽快携带决定书、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到所面询,由专业律师帮您审查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评估诉讼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