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判决救济与信息公开诉讼/正文

行政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如何审查?

判决救济与信息公开诉讼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523字约 4 分钟
核心观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来的却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答复。看到这个理由,很多当事人会陷入两难:一边是怀疑对方在“拿涉密当挡箭牌”,一边又担心国家秘密确实无权过问。面对这种情况,你并非束手无策。“国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来的却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答复。看到这个理由,很多当事人会陷入两难:一边是怀疑对方在“拿涉密当挡箭牌”,一边又担心国家秘密确实无权过问。面对这种情况,你并非束手无策。“国家秘密”不能由行政机关单方说了算,法院有一套严谨的审查标准来辨别真伪。

一、审查前提:法院对“国家秘密”可以进行形式审查

关于法院能否审查国家秘密,实践中曾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范畴,法院不应进行实质审查-2。

但更为普遍的司法观点是,法院虽不直接审查信息是否“实质上”属于国家秘密,但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定密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规。在征地拆迁等领域,法院会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定密主体资格、定密程序及依据,防止其以“涉密”为由不合理拒绝公开-3。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提供合法的定密依据和程序证明,其“涉密”主张将不被支持。

二、审查“涉密”拒开的四大核心要点

当你面对“涉密”拒开时,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法律上的审视和应对:

1. 定密主体是否适格?

首先,审查作出该决定的机关是否拥有法定的定密权。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只有国家机关和其授权的单位才具备原始定密权-3。实践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等,通常不具备直接定密的权限。如果无权定密的机关以“涉密”为由拒开,其决定的合法性本身就存在问题。

2. 定密程序是否完备?

国家秘密的确定有严格的书面程序要求。一个合法的定密行为,应当有密级标识、保密期限、定密责任人签名及定密审批表等完整的文字记载-3-1-4。

依据何在:行政机关需要提供由保密部门出具的正式审定意见或保密审查结论作为依据-2-3。

关键证据:根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被告主张信息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必须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法院才应予支持-7。

后果:如果行政机关仅作口头声称,或无法提供任何书面定密材料,其“涉密”主张将因缺乏证据支撑而不能成立-3。

3. 信息性质是否属于法定“国家秘密”?

并非行政机关内部文件都能算作“国家秘密”。

法定范围:国家秘密有明确的定义和范围,由《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各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界定-1-6-9。

排除情形: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的征地批文、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文件,通常不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范畴,公开并不会危及国家安全-3。

特别审查:如果行政机关声称信息是“国家秘密”,但其明显与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无关,或者保密期限已过,则其定密行为的合理性就值得质疑-3。

4. 是否已履行“可分割”原则?

即使信息整体涉密,如果其中包含不涉密的内容,根据“可分割”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涉密部分进行技术处理(如删除、遮盖)后,将非涉密内容向申请人公开-6-9。如果行政机关“一刀切”地全部拒绝,而未说明是否进行了区分处理,其答复的合法性也可能存在瑕疵。

三、当审查遇上“涉密”:举证责任在你和对方之间如何分配

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

作为原告:你需要举证证明你已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以及其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3。

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7-3。当它主张“国家秘密”时,必须向法庭提供前述合法的定密依据和程序证明。如果它无法提供,法院就不应支持其主张。

结语

“涉及国家秘密”不应成为行政机关规避信息公开义务的“口袋理由”。当你遇到此类答复时,可以冷静地从定密主体、定密程序、信息性质及是否区分处理四个维度进行审视。如果发现其中存在明显瑕疵,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是完全可行的路径。

上一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怎么办?完整维权指南来了下一篇行政机关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合法吗?

相关深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