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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为不服,告谁

受案范围与诉讼主体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686字约 5 分钟
核心观点在拆迁、治安处罚、市场监管等行政纠纷中,当事人往往面对的不是“某某局”,而是这个局的某个科室、派出所、市场监管所。行政行为决定书上盖的章,也常常是这些机构自己的章。不少当事人拿着这份决定书,直接告了该

在拆迁、治安处罚、市场监管等行政纠纷中,当事人往往面对的不是“某某局”,而是这个局的某个科室、派出所、市场监管所。行政行为决定书上盖的章,也常常是这些机构自己的章。不少当事人拿着这份决定书,直接告了该局,结果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反过来,也有人只告了派出所,结果法院说应该告公安局。到底告谁,是一个看起来简单、实际上极易踩坑的问题。

一、先说原则: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一般不能直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也就是说,原则上,一个机关的内设科室、该局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它们本身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您应当告的是设立这个机构的机关,而不是该机构本身。

二、但有两个重要的例外

例外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告该机构本身

如果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那么它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就属于它自己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告该机构本身。

最典型的例子是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授权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如果派出所对您罚款200元,您不服,被告就是派出所,而不是它所属的公安分局。

另一个常见例子是市场监管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授权市场监管所对个体工商户、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吊销营业执照除外)。同样道理,在授权范围内,市场监管所自己就是适格被告。

例外二:超出授权范围告谁,要看是“幅度越权”还是“种类越权”

如果派出机构有授权,但超出授权范围实施了行为,告谁呢?司法解释规定: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但“超出范围”有两种情况,处理方式不同:

第一,幅度越权——告该机构本身。

幅度越权是指在法定职权种类范围内,超过了数量、金额等幅度的限制。比如派出所依法有权罚款500元以下,但罚了您501元。这时候应告派出所。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确实超了幅度,由该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种类越权——告所属机关。

种类越权是指完全超出法定的职权种类,做了法律根本没有授权该机构做的事。比如派出所对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法律从来没有授权派出所可以行政拘留。这种行为从形式上就能判断“该机构没这个权力”,因此被告应当是其所属的公安分局,而非派出所本身。

三、没有授权、只有委托,告谁?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而是上级机关通过“授权”方式让它干活。根据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委托关系下,受托机构的行为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当事人应当告委托的行政机关,而非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本身。

四、特别提醒:街道办事处不是“派出机构”,是“派出机关”

有一个概念容易被混淆。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和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在法律地位上是两回事。

街道办事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属于派出机关,而非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责任,因此具有独立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最高法裁判明确指出,否定街道办事处的被告主体资格、一律以设立的人民政府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为不服,直接告街道办事处,而不是告其所属的区人民政府。

结语

确定被告看似是程序问题,实则是实体问题——谁有权力作出该行为、谁应当为该行为负责。判断标准可以归纳为四个层次:有明确授权且不越权→告该机构本身;幅度越权→告该机构本身;种类越权→告所属机关;无授权视为委托→告委托机关。 如果您收到的行政决定书上盖的章不是某某局,而是某某派出所、某某市场监管所,建议先判断其是否有授权、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拿不准的,欢迎携带决定书等材料来所面询,由专业律师帮您锁定正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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