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咨询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场景:当事人对某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结论。当事人拿着复议决定书来所里,怒气冲冲地说:“我要告这个复议机关,它明明错了还硬挺下级!”这时候我们往往会问一句:您准备告谁?是告原机关,告复议机关,还是两个一起告?
这个问题问到了点子上。被告没列对,法院连立案的门都摸不着。今天我们就来拆解一下,复议维持案件中的被告确定规则。
一、法律怎么说?——“双被告”是原则,例外要分清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定规则分三种情形:
第一种: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您不需要在“告原机关”和“告复议机关”之间做选择——两个都告。这是法律规定必须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也是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一大制度变化。
第二种: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被告是复议机关,原机关不再列为被告。
第三种: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可以选择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作出维持决定、也不作出改变决定(即不作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告原行政机关,或者告复议机关。选择权在原告手中。
这三种情形之间是什么关系?简单说:复议维持的,两个一起告;复议改变的,只告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可以二选一。
二、什么是“维持”?司法解释划清了边界
实践中“维持”的范围比字面意思要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此外,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内容——这种“复合型”复议决定,仍然视为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三、原告告错了怎么办?——法院会“拉”你一把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只告了原行政机关,或者只告了复议机关。这时候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也就是说,即使您一开始告漏了,法院也会主动纠正——告知您追加,您不追加的法院依职权追加。所以不必过于担心因漏告而导致案件被直接驳回,但主动列对被告仍然是最稳妥的做法,可以避免程序上的延宕。
四、级别管辖别搞混:以原机关为准
如果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级别管辖怎么定?司法解释明确: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举个例子:如果原机关是某县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某市人民政府,您应当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您把市级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管辖级别仍然按原机关的级别走。这个规则在“双被告”案件中保持不变。
五、一个重要的时间常识:起诉期限怎么算?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如果经过复议维持,您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起诉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而不是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这个十五天的期限是法定的复议前置情形下的起诉期限,如果您错过了这个期限,法院将不予立案。
结语
经过复议维持的案件,被告确定规则的核心可以归纳为:维持的,两个一起告;改变的,只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二选一。 如果您收到的复议决定书是“维持”或“驳回申请”(非因受理条件驳回),应当将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并按照原机关的级别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您手头有复议决定书,不确定属于维持、改变还是不作为,欢迎携带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到所面询,由专业律师帮您梳理被告主体、确定管辖法院和起诉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