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类咨询:当事人先前告过一次,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撤诉了,现在又想再告一次。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我上次撤诉了,这次还能再起诉吗?”或者“法院已经判过的事,我换个说法再告一次行不行?”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您的起诉还能不能进法院的门。
一、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三个“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原告和被告都一样。
第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比如前一次告的是某个行政处罚决定,后一次告的还是同一个处罚决定,那就属于诉讼标的相同。
第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后诉的诉讼请求表述和之前不一样,但实质上是请求法院对同一个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实质相同”。
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在就同一行政行为反复请求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旦被认定为重复起诉,法院将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撤回起诉后再起诉: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基本原则是:撤回起诉后,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如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司法解释同时留了一个“口子”——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这里的“同一事实和理由”,是指后诉与前诉的核心事实和诉讼理由基本相同。如果新增加的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法院仍然不会受理。
三、什么算“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类情况:
第一,法定正当理由。 目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正当理由是:原告因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导致按撤诉处理后,如果依法解决了诉讼费预交问题,属于有“正当理由”,可以再行起诉。
第二,实践中可能构成正当理由的情形。
行政机关承诺改变行为后食言。 如果原告因行政机关承诺改变原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但撤诉后行政机关拒绝兑现承诺,原告再次起诉的,属于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受理。
撤诉后行政机关仍不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原告撤诉后行政机关仍未履责的,再次起诉不属于“同一事实理由”的重复起诉。
诉讼时效中断的考量。 如果原告撤回行政诉讼后,在法定期限内以另一个请求权另行起诉(如因对纠纷性质认识错误,先提行政诉讼后撤诉,再提民事诉讼),也可以认定为仍在积极行使权利。
四、实践中需要警惕的两种情况
情况一:换个“马甲”再告,仍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只要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实质相同,就构成重复起诉。不能通过“换一种表述”来绕开“一事不再理”原则。
情况二:反复起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权。 如果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的,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权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甚至可以直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无需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结语
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是“三同”——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实质相同。撤回起诉后再起诉,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且在法定期限内的除外。起诉前请务必确认:之前的起诉是否已经撤诉或裁判生效;如果撤诉了,是否属于“同一事实理由”;如果是,是否具备“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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