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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程序瑕疵与效力认定研究

研究报告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6万字约 46 分钟
摘要编者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一头连着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的公共利益,一头连着社会资本方的长期投资安全。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进入运营中后期,因政府方原因、特许经营者违约、不可抗力以及政策调整引发的提前终止纠纷明显增多。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往往不是“能不能终止”,而是“终止之前应当经过

——以2024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最新司法裁判为视角

编者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一头连着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的公共利益,一头连着社会资本方的长期投资安全。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进入运营中后期,因政府方原因、特许经营者违约、不可抗力以及政策调整引发的提前终止纠纷明显增多。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往往不是“能不能终止”,而是“终止之前应当经过哪些程序”“程序走了但没有走完、走偏了,协议是否还有效”“终止之后补偿或赔偿怎么算”。本文由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行政协议与基础设施法律事务部组织撰写,结合2024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令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令”)、2024年特许经营协议范本及近年司法裁判规则,对上述问题作系统梳理,并提供企业端、政府端及争议解决端的实务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为何“程序”比“结果”更易引发争议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并非普通民商事合同。它通常以污水处理、垃圾焚烧、供水、供热、收费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为载体,投资周期长、资金规模大、公共属性强。特许经营者往往在前期投入大量建设资金,通过长期运营逐步回收成本和获取收益。因此,协议是否提前终止、如何终止、终止后能否获得合理补偿,直接关系到社会资本方的生存底线,也关系到金融机构债权安全、公共服务连续性和地方营商环境。

从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近年代理和咨询的大量项目看,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纠纷呈现一个显著特点:实体争议往往附随程序争议,程序争议又经常成为效力争议的“前哨战”。 例如,政府方以特许经营者严重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协议,但解除前是否进行了书面催告、是否给予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机会、是否经过政府内部审批、是否与债权人协商一致,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可能被特许经营者一方作为“程序违法”的抗辩理由,进而主张解除行为无效或者协议不发生提前终止效力。

2024年17号令的施行,并没有简化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反而在债权人保护、信息公开、临时接管等方面设置了更加严格的程序约束。根据检索到的规范性文件材料,17号令第41条及《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第34条均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内,因一方严重违约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出现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的,必须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前终止协议。这一“债权人协商一致”前置程序,使提前终止不再只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之间的“双方关系”,而是引入了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重要变量。实践中,银行、银团、债券持有人等债权人基于贷款安全考虑,往往不同意立即终止,或者要求先行落实补偿资金、债权承接方案,导致程序推进极为困难。

与此同时,司法审查的尺度也在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及多地法院在处理行政协议效力争议时,总体上采取“审慎否定效力”的态度,强调能够通过瑕疵补正解决的,尽量不认定行政协议无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程序违法都会导致协议无效,也并不意味着程序瑕疵可以完全不影响权利义务。区分“程序瑕疵”“程序违法”与“重大且明显违法”,并判断其对应的法律后果,是当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纠纷中最为核心的实务命题。

正因如此,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认为,有必要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程序规则、瑕疵类型、效力认定标准、补偿计算思路以及企业端应对策略作一次结构化、体系化的研究整理,供项目公司、政府实施机构、金融机构、法律同行及研究人员参考。

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与规范框架

(一)行政协议属性决定审查逻辑的双重性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通常被归入行政协议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列为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属性: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协议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另一方面,协议又必须尊重合同相对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不能以行政权任意干预合同稳定。

这一双重属性决定了程序瑕疵与效力认定的复杂性。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可能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合同法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可能无效。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既不是单纯的行政行为,也不是单纯的民事合同,法院在审查时往往需要同时运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并防止简单套用某一方规则。

根据本次检索结果,最高法在认定行政协议效力时,采取谨慎态度,司法审查兼顾行政性与合同性,平衡公共利益与市场主体权益,不轻易否定协议效力。这意味着,即便存在程序瑕疵,法院也会审查其是否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程度,是否影响协议根本目的,是否可以通过补正修复,以及否定协议效力是否反而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害。

(二)2024年17号令及配套文件构建的基本程序框架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7号令)是当前政府特许经营领域最重要的部门规章。同时,2024年发布的《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相关行业操作指南以及地方实施细则,共同构成了提前终止的程序框架。

从文件层级看,17号令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这一层级定位非常重要。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部门规章原则上不属于可以直接导致合同无效的层级。因此,仅以违反17号令中的程序规定为由,并不当然产生“协议无效”的后果。必须结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违约解除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判。

根据检索结果,提前终止的实体触发条件通常包括三类:一方严重违约、不可抗力、协议约定终止情形。在此基础上,程序要求进一步细化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意向通知”“协商期”“正式解除通知”“政府内部审批”“平台公开”等环节。这些环节并非完全并列,而是在时间顺序、功能定位和法律后果上存在差异。

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法定程序:审批、通知与协商

(一)债权人协商一致前置程序

17号令第41条及《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第34条确立了债权人协商一致前置程序。其规范目的在于防范因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引发的债务风险。大量特许经营项目依赖银行项目贷款、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债务性资金,特许经营权及其收益权往往是核心还款来源和担保基础。一旦协议提前终止,债权人可能面临贷款悬空、担保弱化、现金流断裂等风险。因此,要求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终止之前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并非简单的通知义务,而是具有风险控制功能的前置条件。

从文义和实务操作看,“协商一致”要求双方或三方就以下事项形成共识:终止后未清偿债务的承接或者清偿安排;特许经营权移交后项目资产的处置与债务覆盖;提前终止补偿资金中优先偿付债权人的比例和顺序;接管期间项目运营成本的资金来源等。实践中,由于这些事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债权人与项目公司、政府方之间往往难以迅速达成一致,形成“终止僵局”。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项目在合同设计时已经有所预判,将“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转化为“通知债权人并给予合理期限”的软性程序,或者通过融资协议中的提前终止条款、账户监管协议中的资金归集机制,为债权人行使权利预设通道。这种做法虽然不能完全替代法定或约定要求,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僵局概率。

(二)政府内部审批程序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涉及公共财政、国有资产、公共服务连续性等重大事项,通常需要履行政府内部审批程序。

对于政府方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往往需要由实施机构提出终止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审核,并经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者政府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批准后执行。根据检索到的福田区实施细则材料,终止方案需报区政府相关会议批准后执行。实务中,区县级政府可能要求上政府常务会,市级项目可能要求上政府专题会或者市领导签批,重大项 目还可能涉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内部审批程序的缺失或者倒置,可能成为后续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中被攻击的焦点。

对于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虽然触发原因主要是违约事实,但也需要实施机构依据协议约定进行认定和审批。实施机构通常应当收集违约证据,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正式解除程序。如果在没有内部审批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或者某个科室直接发出终止通知,程序合法性将受到严重质疑。

(三)意向通知、协商期与正式解除通知

2024年《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第69条对解除程序作出了较为细致的安排。根据该范本,拟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先发出解除意向通知,告知对方拟解除的事由、依据、拟解除日期,并给予对方异议期和协商期。只有在违约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消除,且协商期满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发出正式解除通知。

这一“意向通知+协商期+正式通知”的三步骤设计,具有重要的程序正当性功能:

警示与补救功能:给予可能违约方一个纠正机会,避免因轻微违约或者暂时性履行障碍而草率终止长期协议。

证据固定功能:意向通知、送达凭证、对方回复、协商记录等材料,构成后续争议解决中证明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证据。

争议缓冲功能:通过设置协商期,推动双方在正式解除前进行商业谈判,降低诉讼/仲裁对抗烈度。

实践中,如果政府方跳过意向通知,直接发送《解除协议通知书》《收回特许经营权决定书》,法院或仲裁机构很可能会重点审查该通知是否实质上构成“未给予合理协商和纠正机会”,并据此判断解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程序。

(四)书面告知与公众信息公开

特许经营权发生实质性变更或者终止,实施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根据检索到的程序要求,实施机构需将协议终止情况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这一要求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对公用事业项目运营状况的知情权,防范因提前终止引发的公共服务中断风险。

此外,实施机构还可能通过地方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纸等渠道发布公告,说明项目提前终止的原因、接管安排、用户权益保障等内容。公开不及时、不完整,虽然通常不会单独导致终止行为无效,但可能被认定为程序瑕疵,并在行政赔偿、复议审查、舆情应对中产生不利影响。

(五)临时接管程序

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协议终止,或者出现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时,政府方可以依法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的程序要求同样十分严格:

政府方应当事先通知特许经营者,说明接管事由、接管范围、接管期限和接管主体;

接管期间,接管主体应当维持公共服务的连续性,不得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接管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通常由特许经营者承担,但应当进行独立核算;

接管结束后,应当形成接管报告,明确资产状况、运营数据和费用分摊。

临时接管的程序违法问题在实践中非常突出。例如,夜间突击接管、未提前通知直接派人进入厂区、未制作清单即接收资产、接管后拒绝提供运营数据等,均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根据检索结果,若政府在临时接管时程序严重违法,如未催告、未听取陈述申辩、夜间强制接管等,法院通常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而非直接确认原特许经营协议无效。

(六)争议解决与司法介入

当双方无法就提前终止达成一致,或者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解除协议时,特许经营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以打破履约僵局。17号令同时明确了特许经营协议产生的民商事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作出的单方变更、解除决定,通常属于行政争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而协议中关于价款支付、补偿计算、违约责任等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则可能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在司法审查中,程序问题往往成为审查重点。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民事法律规范强调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法院即使不直接否定协议效力,也可能通过确认解除行为违法、撤销解除决定、责令重作、判决赔偿损失等方式,对程序违法进行纠正。

四、程序瑕疵的类型化:从缔约到终止的全流程观察

为了准确评估程序瑕疵对不同阶段法律行为的影响,有必要按照特许经营项目的生命周期,将程序瑕疵分为三类:缔约阶段程序瑕疵、履行阶段程序瑕疵、终止阶段程序瑕疵。

(一)缔约阶段:未公开竞争、未听证与越权审批

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17号令对此有明确要求。如果项目未经过公开竞争程序,而是通过直接签署协议、招商引资、会议纪要等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就会产生缔约阶段的程序瑕疵。

缔约阶段程序瑕疵还表现为:未经法定听证或者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权限审批特许经营项目,未依法公示特许经营方案,未进行可行性评估和物有所值评价等。

对于这类瑕疵的效力评价,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法思路与民法思路的张力:

行政法思路:将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行为视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协议缔约行为,适用行政行为效力规则。未公开竞争可能被视为程序瑕疵,但不一定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度。如果只是程序瑕疵或者轻微违法,可以确认违法或者责令补正,而未必直接否定协议效力。

民法思路:将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视为合同订立行为,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如果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根据检索到的案例材料,未公开竞争程序并不当然导致协议无效,但如果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协议,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法院可能判决确认协议无效。这说明,缔约阶段的程序瑕疵是否影响协议效力,关键看其是否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标准,而非简单以“存在程序问题”为由否定协议。

(二)履行阶段:预告、催告、听证与债权人协商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单方解除协议决定等行为,都必须符合正当程序要求。具体包括:事先告知拟作出的决定及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特许经营者陈述、申辩的机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听证权利并依法组织听证;作出对重大权益有影响的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债权人协商。

履行阶段程序瑕疵的典型情形有:

未催告即解除:政府方未就违约行为进行书面催告,直接发出解除通知。

未给予纠正期:即使发出催告,但给予的纠正期限明显不合理,或者未等纠正期满即作出解除决定。

未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协议约定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或者虽然组织但未实质听取意见。

先决定后告知:先作出收回决定或者解除决定,再告知听证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未与债权人协商:未经债权人协商一致即单方终止协议,或者仅形式上通知债权人但未给予实质协商。

根据检索结果,先做出收回决定再告知听证权利的,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行为违法。这类程序违法通常影响的是“解除/收回行为”的合法性,而非“原特许经营协议”的效力。换言之,即使解除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原特许经营协议仍然可能继续有效,双方仍需回到协议框架内解决实体争议。

(三)终止阶段:补偿程序、移交程序与信息公开

提前终止本身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仅包括作出终止决定,还包括终止后的补偿、移交、清算和信息公开。这一阶段的程序瑕疵容易被忽视,但同样可能引发纠纷。

补偿程序瑕疵:政府方在未与特许经营者协商补偿方案、未进行评估、未落实补偿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先行收回特许经营权或者接管项目设施,可能导致补偿程序违法或者补偿不充分。

移交程序瑕疵:未进行资产清点、未签署移交确认书、未妥善保管项目资料和运营数据,导致后续无法准确核定资产价值和投资成本。

信息公开瑕疵:未及时将终止情况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未告知公众服务过渡安排,可能影响用户权益保障和政府公信力。

根据本次检索结果,提前终止后的移交和清算义务是被反复强调的规则。《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也规定了临时接管通知程序及费用承担机制,要求接管期间维持公共服务连续性。因此,程序问题不会因为终止决定已经作出而“尘埃落定”,反而可能在后续移交和补偿环节持续发酵。

五、程序瑕疵与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尺度

(一)基本原则:程序违法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

司法实践的基本态度是: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无效。 如果程序违法仅限于程序瑕疵或者轻微违法,例如未充分听取意见、程序走过场、文件签署不完整等,通常不足以直接导致协议无效,但可能导致终止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这一原则背后的法理在于:

效力性与管理性规范的区分:并非所有程序规范都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很多程序要求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决策流程或者保障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而非否定协议效力。

交易安全与投资保护:特许经营协议通常涉及巨额投资和长期履行。如果动辄以程序瑕疵认定协议无效,可能导致项目烂尾、公共服务中断、债权人损失扩大,反而不利于公共利益。

瑕疵补正的可能性:部分程序瑕疵可以通过事后补正,如补办听证、补充审批、取得债权人追认等方式修复,没有必要直接否定协议效力。

(二)无效门槛:重大且明显违法

只有当程序违法达到“重大且明显”的程度时,才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所谓“重大且明显”,一般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超越法定职权,或者存在重大且明显的程序瑕疵,如完全未履行公开竞争程序、未进行法定听证导致实体不公等。

“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认定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程序缺失的性质:是根本程序缺失还是方式瑕疵。例如,完全没有经过任何竞争程序直接指定特许经营者,与虽然经过竞争程序但评分标准不够细化,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对实体权益的实际影响:程序违法是否实质性剥夺了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是否可能导致实体结果错误。

违法行为的可补救性:是否存在补正可能,补正后是否仍能实现程序规范的目的。

否定效力的社会效果:确认协议无效是否会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侵害。

(三)关键区分:协议效力与终止行为合法性是两个层面

根据检索结果,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规则是: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单方解除协议决定等行政行为,即使经审查被认定为程序违法,亦不会直接导致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归于无效。 协议本身的效力与终止/收回行为的合法性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这一点非常重要,实务中可以概括为“协议是协议,行为是行为”。例如:

原特许经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政府方在解除协议时未组织听证,法院可以确认解除行为违法、予以撤销,但原协议依然有效,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或者另行协商解除。

原特许经营协议因重大且明显违法而自始无效,那么即使政府方在形式上的终止程序“看起来完备”,也无法改变协议无效的后果,双方应当进入无效合同的返还、折价补偿和过错赔偿程序。

因此,在诉讼或者仲裁中,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需要根据自身的诉讼目标,准确选择是攻击“协议效力”还是攻击“终止行为合法性”。如果目标是继续履行协议,则重点攻击终止行为违法;如果目标是彻底退出项目并要求赔偿,则可能考虑主张协议无效或者解除,但需要承担更高的证明标准。

(四)缔约程序瑕疵的效力认定分歧

关于未公开竞争程序是否导致协议无效,行政法与民法角度存在理论分歧,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并不完全统一。

行政法角度下,未公开竞争可能被视为程序瑕疵,若不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例如主体资格缺失、缺乏法律依据,可能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确认违法或者撤销。

民法角度下,若违反招标投标法等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而无效。

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显示,若缔结协议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 案例1)。

这种分歧提示我们,不能简单说“未走招投标程序必然无效”或者“必然有效”‍,而应当综合考察项目行业、时间、政策背景、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公共利益影响等因素。尤其在大量存量PPP项目中,早期项目可能存在程序不够规范的情况,但项目已经建成运营多年,法院通常不愿意仅仅因为历史程序瑕疵而否定协议效力,更倾向于瑕疵补正或者确认违法但保留协议效力。

(五)履行及终止阶段程序违法的裁判要点

在履行和终止阶段,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

确认解除/收回行为违法:如果政府在临时接管或者终止协议时存在未催告、未听取陈述申辩、夜间强制接管等严重程序违法,法院通常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撤销解除/收回决定:先做出收回决定再告知听证权利的,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行为违法。

不影响原协议效力:上述程序违法不直接导致原特许经营协议无效。原协议仍然有效或者效力待定,各方应回到协议框架内解决争议。

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因程序违法导致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损的,特许经营者可以依法主张国家赔偿或者违约赔偿。

(六)公共利益衡量作为无效认定的“安全阀”

即使存在无效情形,如果确认协议无效会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侵害,法院可能不确认无效,转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确认违法。

这一规则体现了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的“利益衡量”方法。例如,某污水处理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如果因缔约阶段程序瑕疵确认协议无效,可能导致污水厂停运、环境污染、居民生活受影响,同时项目公司已经投入的巨额资金和银行贷款难以处置。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能认为确认无效不符合公共利益,而是通过确认程序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给予合理补偿等方式解决。

但需要注意,公共利益衡量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规避程序违法的“万能挡箭牌”。如果程序违法极其严重,且公共利益并未达到绝对不可替代的程度,法院仍然可能确认协议无效。

六、类案评析与裁判趋势

(一)江西洪城环境相关争议:程序瑕疵不属于终止条款情形

根据检索到的实务观点,在某起与江西洪城环境相关的争议中,审核机构认为特许经营权的获得程序瑕疵不属于特许经营权协议中的终止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会导致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这一意见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即便特许经营权的获得存在历史程序瑕疵,只要该瑕疵不属于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也不构成严重违约或者不可抗力,通常不应成为政府方提前终止协议的理由。

换言之,程序瑕疵是否导致提前终止,不能脱离协议条款和法定条件。协议终止条款往往限定在“严重违约”“不可抗力”“约定终止情形”等范围内。单纯的缔约程序瑕疵,如果不影响实际履约能力,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到必须终止的程度,则更应当通过补正或者确认有效来处理,而不是动辄击穿协议稳定性。

(二)最高法谨慎否定行政协议效力的总体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效力认定上采取谨慎态度,倾向于认为可以通过瑕疵补正的情形,应尽可能减少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以推动协议履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立场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相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了“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标准,包括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等情形。程序违法要导致无效,也应当达到与之相当的严重程度。

因此,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纠纷中,法院通常不会仅仅因为程序瑕疵就否定协议效力,但会通过确认行为违法、撤销程序违法的解除决定、责令补正程序、支持赔偿请求等方式,对政府方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三)成渝地区司法实践的观察与检索局限

从本次公开检索结果看,尚未获取到专门针对成渝地区法院审理的此类典型案例的详细案号及裁判要旨。这一局限本身也有一定说明意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纠纷往往涉及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和重大项目,部分案件可能通过仲裁、调解或者非公开方式解决,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相对有限;同时,由于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和程序较为复杂,部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但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结合成渝地区基础设施项目的服务经验,可以观察到以下地方实践特点:

政府会议纪要程序普遍但规范性不足:部分区县级项目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作为提前终止的决策依据,但纪要内容往往过于原则,缺乏对补偿金额、移交安排、债务处理等具体事项的明确授权,导致后续执行争议。

审计介入对补偿确定影响明显:成渝地区多个项目在提前终止谈判中引入审计机关对投资成本、运营收支、资产折旧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往往成为补偿计算的重要参考。但审计口径与合同约定的补偿口径不一致时,容易引发争议。

平台公开逐步规范:随着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地方政府债务监测平台的使用,提前终止的信息公开程序正在逐步规范,但基层项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仍有提升空间。

仲裁与诉讼选择策略分化:部分项目公司在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倾向于通过仲裁解决投资回收和补偿争议;政府方则更倾向于通过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程序路径的选择对争议解决效率和结果影响较大。

七、提前终止后的补偿与损失认定

(一)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提前终止:公平合理补偿

因政府方原因或者非双方过错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虽然17号令和多数政策性文件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统一的国家级计算标准,但根据检索到的实务指引和项目经验,补偿内容通常包括:

项目投资资金的未回收部分:截至终止日,特许经营者已实际投入但尚未通过折旧、摊销或者运营收益收回的建设投资、设备购置、改造支出等。

移交资产的合理评估值:特许经营者向政府方移交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备品备件、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合同约定的作价方法计算。

合理预期收益损失:在公平补偿框架下,部分地区、部分项目会参考剩余特许经营年限和合理利润率,以“终止前的利润加一定赔偿”为基础确定补偿,但全额覆盖剩余年限预期利润在司法实践中较难获得支持。

(二)因特许经营者违约提前终止:惩罚性下的有限补偿

因特许经营者违约导致提前终止的,补偿原则体现对违约方的惩罚,同时兼顾债权保护和资产处置:

投资已收回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如果特许经营者的投资已经通过运营利润、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收回并开始获利,政府方通常不再给予额外补偿。

投资未收回的,可给予适当补偿:对于尚未收回的合理投资,政府方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但补偿范围通常限于未清偿债务本金余额和其他合理费用,而不是全额投资成本。

违约金从补偿中抵扣:如果协议约定了违约金,应在补偿金额中一并抵扣。

经营权价值评估的参考:部分项目采用“剩余特许经营年限经营权价值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或者补偿参考。例如,检索到的成都龙泉驿区某案例建议采用剩余年限经营权价值评估值的2%作为违约金或补偿参考,但这属于具体合同约定,不宜上升为通用司法标准。

(三)固定资产折旧与投资成本回收的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和投资成本回收是提前终止补偿中的基础性问题。虽然中国现行法规未提供统一的计算公式,但可以参考会计上的直线摊销法,结合协议约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可补偿资产范围:应当是截至终止日已确认但尚未通过折旧、摊销或运营回收的可逆资产投资部分。

折旧/摊销方法:通常采用直线法,按照特许经营期限或者资产使用寿命均匀分摊。已经计提的折旧不再重复计算。

扣除项:应扣除相关债务、罚款、保险赔偿、政府已支付的可用性付费中已包含的投资回报部分等。

上限控制:补偿金额不应超过资产的承购金额或者转售价值,避免社会资本方从提前终止中获得不当利益。

(四)司法酌定与协议约定的优先性

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补偿计算标准,实际操作高度依赖协议约定。如果协议对提前终止的补偿公式、计算基数、折旧方法、移交资产评估方法等有明确约定,法院和仲裁机构通常会优先尊重协议约定。在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参考《民法典》关于违约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可预见性规则等规定,结合投资人实际投入、剩余年限、预期收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酌定。

因此,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尽可能细化提前终止补偿条款,是降低后续争议成本的最有效手段。对于政府方而言,补偿标准的明确化也有助于减少审计风险、廉政风险和社会舆论压力。

八、企业端与政府端的实务应对建议

(一)特许经营者:以防为先,以证为要

结合17号令和司法裁判规则,特许经营者在面对提前终止争议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程序合规审查前移:在项目取得阶段,即对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进行合规自查,梳理招标、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材料。发现程序瑕疵时,积极争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或者确认函,证明特许经营权的获得方式有效。江西洪城环境相关案件的处理思路表明,政府确认函对于稳固协议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条款精细化设计:

明确“政府方原因”“特许经营者原因”“不可抗力”等情形的具体列举和兜底条款;

将提前终止的补偿公式、折旧方法、移交评估方法、支付节点写入协议;

针对“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可能形成的僵局,在协议中设置通知债权人、给予合理异议期、引入替代性债务承接方案等机制;

设定“不得随意解除协议”的刚性约束,防止政府方基于非严重违约事由滥用解除权。

证据管理贯穿全程:

保存政府方发出的各类通知书、催告书、会议纪要、审批文件;

对政府方未依法听证、未与债权人协商、未给予纠正期等程序违法情形,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保留送达凭证;

建立项目财务资料、资产台账、运营数据、折旧计算表等完整档案,以备补偿核算。

争议解决路径的提前规划:

行政争议与民商事争议的区分决定了管辖和程序。应当在协议中尽可能明确争议范围、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者管辖法院,避免事后因程序路径不明而消耗时间。

根据17号令,特许经营协议产生的民商事争议可以仲裁或者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等行政争议,则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二)政府方:程序正当是最好的风险屏障

政府实施机构在推进提前终止时,应当充分认识到:程序正当不仅是为了让终止决定“经得起告”,也是保护决策人员、防范审计和监察风险的基本要求。

完善内部审批和留痕:提前终止方案应当经过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审核,形成明确的政府会议纪要或者批准文件。纪要应当明确终止原因、补偿原则、移交安排、债务处理、公共服务保障等核心内容,避免模糊授权。

严格履行催告、协商、听证程序:在作出收回特许经营权或者解除协议决定前,应当先进行书面催告,给予合理纠正期;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涉及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主动协调债权人:提前终止前,应当与项目贷款银行、银团等债权人沟通,就债务清偿、担保处置、接管资金安排等形成基本方案。即便无法完全“协商一致”,也应当留存通知和协商记录,避免被认定为完全忽视债权人程序权利。

信息公开与舆情管理:及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终止信息,说明公共服务过渡安排,回应用户关切。

(三)金融机构:从债权人角度嵌入程序防线

对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债券持有人等债权人而言,提前终止意味着既有信用结构的重大变化。债权人应当:

在融资协议中设置交叉违约、提前到期、账户监管、现金流归集等条款,确保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

要求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债权人协商程序、债务承接机制和补偿资金优先受偿安排;

关注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程序行为,必要时通过函件、债权人会议等方式主张权利,防范债务悬空风险。

九、法律服务机构官网内容优化与SEO落地建议

(一)内容模块构建:研究报告 + 问答 + 案例 + 法规解读

法律服务机构在官网发布长篇合规实务报告时,应针对“合规”等特定意图定制差异化内容模块,提供清晰的法律路径指引。单个服务页面或报告章节应包含详细信息、帮助说明、案例研究或证言。

建议本报告在官网上以“专题页”形式呈现,并配套以下模块:

深度报告正文:即本文,作为专题页的“支柱内容”(Pillar content),用于系统性回答“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程序瑕疵与效力认定”这一核心问题。

常见问题FAQ:围绕“政府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必须听证”“未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终止协议是否有效”“特许经营权收回程序违法能否确认协议无效”“特许经营提前终止补偿如何计算”等问题,设置独立问答模块,便于搜索引擎收录问题型关键词。

法规与范本解读:对17号令、2024年特许经营协议范本、收费公路操作指南等进行条分缕析,形成可被用户检索的法规讲解页面。

类案评析专栏:对已经公开的典型案例进行匿名化处理后,提炼争议焦点、裁判要旨和律师评论。

(二)长尾关键词布局:标题、前100字与内链锚文本

法律行业竞争激烈,应重点聚焦针对特定执业领域和地理位置的“长尾关键词”(例如“上海商务合同纠纷律师”),这类词竞争较低且转化率更高。对于政府特许经营法律业务,适合嵌入官网专题页标题结构与内链系统的长尾关键词及语义衍生词应当具备高商业价值、业务相关性、一定的搜索热度,同时避免过于宽泛和过于特殊。

建议的核心关键词和长尾关键词包括:

核心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效力认定

长尾词:政府特许经营权收回程序违法、特许经营协议解除程序瑕疵、PPP项目提前终止补偿计算、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终止律师、特许经营协议效力确认无效、政府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听证、债权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

地域长尾词:成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律师、四川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顾问、成渝地区PPP项目提前终止律师

问题型词:特许经营协议程序违法是否无效、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必须听证吗、特许经营提前终止如何补偿

在页面结构上,应当将核心关键词置于H1标题的前部,例如本报告的H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程序瑕疵与效力认定研究”即符合这一要求。H2/H3子标题中嵌入“程序瑕疵”“效力认定”“补偿计算”“类案评析”等语义衍生词。同时,关键词应自然融入页面标题、正文前100字及全文中,避免堆砌。

内链系统方面,利用“专题页”聚合广泛需求但首页或栏目页不适合做的关键词。当内容页属于专题页范畴时,其面包屑导航应链接回专题页而非普通栏目页,以强化专题页的权重。例如,在官网上发布“某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案评析”等文章时,应在文章面包屑中设置“首页 > 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专题 > 案例分析”,并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作为锚文本链回本报告。

(三)结构化内容与用户体验

文章层级结构应当清晰,使用H1、H2、H3等标题标签构建内容层级,有助于搜索引擎理解内容要点,同时提升可读性。正文段落应保持简短清晰,适当使用列表、项目符号、加粗、斜体等格式强调重点。本报告已经按照这一原则设置多级标题、程序清单和要点列表,适合直接作为官网专题页的正文内容。

对于长篇报告,可以设置目录锚点导航,方便用户快速跳转。同时,报告页面底部的下载按钮、咨询按钮、相关文章推荐等,应当与用户当前阅读内容高度相关,避免割裂感。

(四)本地化SEO:以四川与成都为中心

在标题和元描述中加入“四川”“成都”“成渝地区”等地域词;

发布区域性案例观察和法规实务解读,例如“成都特许经营项目提前终止常见程序问题”“四川PPP存量项目整改中的协议效力风险”;

在Google Business Profile、百度律临、高德地图等本地平台保持一致的律所信息,增强本地搜索信号;

针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发布专门的法律服务能力展示页面。

(五)咨询转化组件与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法律服务机构官网发布专业报告的目的之一是吸引有真实法律服务需求的客户。因此,可以在报告页面中设置合理的咨询转化入口。核心转化模块需设计便捷的入口(如浮动按钮、表单页面),支持填写案件类型、问题描述和联系方式,并与律所CRM系统对接以确保及时响应。

建议在本报告页面设置以下咨询表单字段:

项目类型:污水处理 / 垃圾焚烧 / 供水 / 收费公路 / 轨道交通 / 其他

项目所在地:省份、城市

协议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

是否已收到政府方解除/收回通知:是 / 否

是否组织过听证 / 是否协商过债权人:是 / 否

当前阶段:谈判中 / 复议中 / 诉讼中 / 仲裁中 / 其他

案件简要描述(500字以内)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 微信

隐私授权确认:是否同意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上述信息用于咨询回复

在隐私授权交互上,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小必要原则,咨询表单字段应仅限于解决法律事务所必需的信息,避免过度收集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等敏感信息。应当提供清晰的隐私政策链接,并通过勾选框获得用户对“接收咨询回复”的授权。如果用户下载深度报告或者参加讲座,涉及更详细信息交换时,应当设计分步授权,明确告知信息将用于何种目的,并获得单独同意。

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方面,案例展示必须进行脱敏处理,保护客户隐私和机密性,仅突出争议焦点和判决结果。官网内容必须确保 testimonial(评价/见证)符合律师广告规则,避免误导性宣传。涉及客户事务的内容发布需注意保密义务和特权保护。本报告及配套页面展示的案例均为公开信息或经匿名化处理,不涉及未决客户机密。

(六)内容更新与A/B测试

为了保持内容新鲜度并持续吸引搜索引擎抓取,建议定期更新本报告中的统计数据、案例和法规变动信息。同时,可以对咨询按钮文案、CTA位置、表单字段数量等关键元素进行A/B测试,使用热力图分析用户行为,基于数据优化转化路径。

十、结论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程序瑕疵与效力认定,是一个横跨行政法与合同法、融合程序正义与实体利益衡量的复杂命题。通过对2024年17号令、特许经营协议范本及近年司法裁判规则的系统梳理,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第一,提前终止程序已经从“通知即止”走向“协商前置+内部审批+正当程序+信息公开”的复合结构。 债权人协商一致、意向通知、协商期、正式解除通知、临时接管、平台公开等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走过场”,而是防范债务风险、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和维护相对人程序权利的重要制度设计。忽视这些程序,政府方可能面临解除行为被确认违法、撤销甚至追究赔偿责任的风险。

第二,程序违法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 司法实践采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标准,尽可能通过瑕疵补正、确认违法等方式处理,兼顾交易安全与公共利益。缔约阶段未公开竞争的程序瑕疵与履行终止阶段的程序违法,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效力评价规则。不能以“程序有问题”四个字笼统否定一个已经长期履行的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程序争议的背后往往是补偿争议。 提前终止的最终焦点,通常仍落在投资成本回收、固定资产折旧、合理预期收益损失和违约金抵扣等实际利益分配上。由于国家层面的补偿计算标准仍然缺位,协议约定成为最重要的依据,合同条款的精细化程度直接决定争议解决的成本和结果。

第四,企业端应当未雨绸缪,政府端应当以程序正当降低风险。 特许经营者应当从项目获取阶段即开展合规管理,完善证据档案,精细化设计终止与补偿条款;政府方应当严格履行催告、听证、协商、审批和公开程序,让终止决定“经得起复议、诉讼和审计的检验”。金融机构也应当通过融资协议和账户监管机制,在提前终止程序中嵌入债权保护防线。

第五,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将专业研究转化为结构化的内容产品。 通过清晰的标题层级、自然的长尾关键词布局、本地化SEO策略和合规的咨询转化组件,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能够以本报告为基础,在政府特许经营与基础设施法律服务领域构建可持续的官网流量入口和客户信任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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