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最大的顾虑是:坐在被告席上的只是一名普通工作人员,甚至只有律师,对方“一把手”根本不会露面。这让当事人感到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常常导致争议难以实质性化解。
其实,法律对此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告官”真的能“见官”。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2-5-7,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全面细化-3-8。
一、谁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比你想的广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即“一把手”)、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3-8。
简单来说,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乃至参与分管该项工作的同级领导,都属于“负责人”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3-8。
二、哪些案件“一把手”必须出庭?
对于“一把手”是否必须出庭,法律区分了“应当”和“可以”两种情形:
(一)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涉及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3-8: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3-8: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负责人出庭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情形。
三、负责人出庭要做什么?“出庭又出声”
负责人出庭不是“走过场”,其核心要求是出庭又出声,实质性化解争议-4。
提前准备:出庭负责人需要提前熟悉案情,针对争议焦点,组织制定应诉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预案-4。
当庭回应:在庭审中,负责人要就事实证据、法定程序、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发表意见,并积极参与调解,依法提出可行性方案-4-10。
实质解纷:庭审后,负责人需积极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如某地县长出庭后,县政府迅速组织专班与原告协商,最终主动履行协议,足额支付款项,案件得以圆满解决-1-6-9。
四、负责人不出庭会怎样?
负责人出庭是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会:
记录在案,并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公告其未出庭的情况。
将相关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五、你有权“要求见官”
作为原告,你应当关注法院是否依法通知了负责人出庭。对于法律明确规定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行政机关“一把手”或分管负责人到庭,直接听取你的诉求,回应你的质疑。
结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民告官”从“不见官”到“能见官”的重大进步。它让“关键少数”直面争议,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提升法治政府公信力的关键举措-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