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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

受案范围与诉讼主体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1406字约 4 分钟
核心观点在我们办理的大量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最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把“告不进去”的行为硬往里塞,既浪费了时间,也消耗了维权信心。上一期我们讲了哪些行为可以告,这一期我们把“不可诉”的边界讲清楚——这恰恰是许多当

在我们办理的大量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最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把“告不进去”的行为硬往里塞,既浪费了时间,也消耗了维权信心。上一期我们讲了哪些行为可以告,这一期我们把“不可诉”的边界讲清楚——这恰恰是许多当事人维权失败的第一道坎。

一、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你告不了一纸“红头文件”?

很多当事人拿着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红头文件”),认为该文件损害了自己的权益,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文件。很遗憾,这条路走不通。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类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

但是—— 这不意味着你对红头文件完全没有办法。法律规定,如果您认为某个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一个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您可以在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这是一种“曲线救国”的策略,但注意,不能单独就文件本身提起诉讼。

二、内部行政行为:为什么单位内部的决定法院管不着?

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这类行为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关系,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外。内部行为“外化”后就可能变成可诉行为!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2号为例: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但如果该部门直接将批复付诸实施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简单说,只看“内部”二字不够,还要看它有没有对外产生实际影响。

三、不可诉行为的“黑名单”

除了抽象行为和内部行为,以下这些情形也被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您在维权时务必留意:

1.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行为。

2.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与仲裁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

5.重复处理行为:对原行政行为申诉的驳回或重复处理。

6.过程性行为:作出最终决定前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环节,一般不可诉。

7.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8.信访办理行为: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复核、复查等意见。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容易被误判的“陷阱”行为

1. 行政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因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的面向未来的一般性调整,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特征,不能直接对其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规划被后续的具体实施行为(如不予颁发许可证)落地执行,且直接影响您的权益,您可以针对该具体实施行为起诉。

2. 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最终决定前的请示、批复、内部审核等环节,一般不直接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不可诉。但如果该内部批复直接对外执行,且相对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了该批复内容,该批复就可能“外化”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结语

判断一个行为能否起诉,核心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外产生、是否直接影响了您的权利义务。抽象行为和内部行为是两大“禁区”,但“外化”后的内部行为可能破例。

如果您手里已经拿到了一份文件或决定,不确定是否能起诉,最稳妥的做法是携带材料面询律师,由专业人士帮您判断“诉的门”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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